1月7日,青岛市政府下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的若干政策》。根据政策,岛城将全面实施清洁能源供热。除董家口经济区、平度新河生态化工区外,青 岛市域内原则上不再新建传统燃煤供热项目。此外,鼓励非居民用户退出燃煤集中供热,采用清洁能源供热的,享受相关补助政策。据悉,政策自2015年2月1 日起施行,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根据政策,本市将鼓励多种清洁能源供热方式联合使用和能源梯级利用。加快发展污水源、海水源等新型多元化清洁能源供热,积极推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大 型热电联产机组循环水和工业余热利用等供热,因地制宜发展土壤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供热,试点高效、洁净燃煤供热技术应用。
特许经营供热企业应在特许经营范围内积极发展清洁能源供热。鼓励各类专业公司与特许经营供热企业合作,参与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的建设、运营与服务。特许经营范围内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可自建自用清洁能源设施供热。
此外,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在新规划的供热区域开展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的建设、运营与服务。探索适合清洁能源供热发展的商业运作模式。鼓励非居民用户 退出燃煤集中供热,采用清洁能源供热的,享受相关补助政策。同时,支持电力、燃气等能源企业和节能服务企业发挥技术、管理和资金等方面的优势,结合能源行 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等工作,组建专业的清洁能源服务公司。
同时,学校、医院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一定规模的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引导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 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支持符合条件的清洁能源供热项目发电并网,为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电网企业全额收购上网电量,电价和补贴执行 国家相关政策。
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清洁能源供热项目,实行划拨供地。对利用公共或其他主体的地下空间建设的清洁能源供热项目,依法给予办理规划许可、土地确权 等手续。供热企业开展清洁能源供热项目建设,其设计方案应当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项目涉及规划、用地、环评、节能、立项、施工等手续办理的,实行 绿色通道。
鼓励土壤源空气源热泵项目
根据政策,对利用清洁能源供热的新建项目,从其所缴纳供热配套费中安排资金,给予清洁能源供热建设投资补助。 对新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热项目,按照1000元/千瓦的标准给予设备投资补贴,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达到70%及以上的再给予1000元/千瓦的 补贴。每个项目享受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新建燃气锅炉集中供热项目居住建筑部分、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热项目,按核定天然气用量给予补贴。 新建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项目补贴标准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以现行非居民类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4.45元/立方米(政府定价)为基准,燃气锅炉集中供热项目居住建筑部分每立方米用气补贴2.72元,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热项目每立方米用气补贴1.32元。补贴标准随非居民类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供热价格变化等调整。
燃气锅炉集中供热项目居住建筑部分用气量核定最高标准为9.5立方米/平方米(按照一个采暖供热期的建筑面积),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热项目用气量核定最高标准为22立方米/平方米(按照一个年度供热的建筑面积)。
鼓励海水源、污水源、土壤源、空气源热泵和其他电供热项目建设谷电储能设施,按核定储能设施建设成本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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