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从石家庄市建设局获悉,2014—2015年采暖期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将于2015年1月15日—3月15日进行发放。
此次补贴发放分为三类标准:
参加集中供热的城市低保户、特困职工家庭每户以《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为准,低于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重点优抚对象每户以《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为准,低于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按计费面积给予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参加集中供热的市内四区和高新区“两参”退役人员(指1954年以来参加对敌14次战役及参加核试验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退役人员) 采暖费补贴,参照其他重点优抚对象采暖费发放渠道和补贴标准执行,即每户以《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为准,低于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按计费面 积给予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领取程序各有不同
参加集中供热的城市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凭《石家庄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 证》、《石家庄市民政局定期抚恤领取证》或《石家庄市民政局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认定并开具低保户或重点优抚对象证 明信,经所在区民政局审核后,持证件、房产证、证明信和本采暖期采暖费缴费收据,到所属供热企业进行复核、登记和领取补贴。
参加集中供热的特困职工家庭持户口本、本人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认定并开具非低保户和非重点优抚对象证明信,经所在区民政局审核,持《石家庄市特 困职工优待证》和证明信到市总工会特困职工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并开具特困职工家庭证明信(无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的,不予出具特困职工证明信)。而后,持 《石家庄市特困职工优待证》、特困职工家庭证明信、房产证和本采暖期采暖费缴费收据,到所属供热企业进行复核、登记和领取补贴。供热企业须在证件和本采暖 期采暖费缴费收据相应位置加盖“2014-2015采暖期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已发”印章,领取人在发放花名册上签字(特困职工家庭证明信存档)。 现居住地属于集中供热的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市特困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实行采暖费补贴的通知》(石政发〔2007〕57号)规定的补贴标准,享 受集中供热补贴。领取补贴时,在出具原规定手续的基础上,还要出具原有住房(已经拆除)所在地居委会证明、拆迁协议和现居住地居委会证明。
参加集中供热的市内四区和高新区“两参”退役人员采暖费补贴,参照其他重点优抚对象采暖费发放渠道和补贴标准执行,凭《石家庄市民政局两参人员生活补助领 取证》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认定并开具重点优抚对象证明信,经所在区民政局审核后,持《石家庄市民政局两参人员生活补助领取证》、房产证、证明信和本采 暖期采暖费缴费收据,到所属供热企业进行复核、登记和领取补贴。
新参加集中供热的“三证”、“两参”采暖补贴用户,分别按上述标准和规定手续到为你提供供热服务的供热单位进行审核登记,并领取采暖补贴。 持证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领取补贴手续的,可委托代理人办理领取补贴手续。代理人办理领取补贴手续时,除按文件规定程序提交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持证人、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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