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采用供热计量方式采暖的居民们注意啦!今年供热计量价格确定了。天津市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布2014-2015采暖期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有关事项,明确居民供热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7.5元,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13元。
根据相关办法,用户热费为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之和。具体计算公式为:基本热费=基本热价×计费面积;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用热量。
非居民供热计量价格方面,现行非居民供热价格为40元/建筑平方米,计算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2元;单位面积耗热量定额为111千瓦时/建筑平方米,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25元(每吉焦70元)。
宝坻、武清、蓟县、宁河、静海、滨海新区的供热计量价格,由当地自行确定。
假设一户居民用户住宅供热计费面积为100平方米,一个供热季用热量为8100千瓦时。此采暖季按照计量收费,所需交纳的采暖费为: 7.5(元/平方米)×100(平方米)+0.13(元/千瓦时) ×8100(千瓦时)=1803元
按照现行面积热价收取采暖费则为: 25(元/平方米)×100(平方米)=2500元
对比来看,依据供热计费面积100平方米按面积热价收费需花采暖费2500元来推算,居民在此采暖季用热量若不超13461千瓦时,都会较按面积热价收取采暖费更“省钱”。
供热计量收费和结算流程:
1、用热户应在每年度12月31日前,按现行面积热价一次性预交采暖费。逾期未交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供热前,供热单位应公示用热户热量表读数。 3、供热结束后,供热单位应于30日内将热量表读数及所用热量通知用热户。
4、用热户应从每年度6月1日开始,持上一采暖期供热单位开具的收费票据原件和用热户用热量确认单办理采暖费结算,实行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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