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用建筑全面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通知

2020-01-03 1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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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用建筑全面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通知

时间:2015-12-22 13:51:03  来源:  作者: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沈阳市房产局文件

沈建发【 2010】52号

关于民用建筑全面安装供热计量 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沈阳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精神,进一步提高建筑物能源利用效率, 推进我市供热计量工作,切实保障建筑节能工作有序发展,沈阳市将在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和实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中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实施 分户计量收费。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开工项目、 2010年9月1日以后竣工验收的在建项目,应执行《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 2009)和相关建筑节能标准,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温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二、既有建筑实施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时,应同步进行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计量技术规程》、《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供热计量设计,并将供热计量设计说明作为建筑节能专篇的组成部分。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对采暖系统供热计量部分进行审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五、经审查合格的采暖系统供热计量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六、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室内采暖系统所选择的热计量方式,明确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 明确建设单位建筑节能质量责任,明确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采购、管理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建筑物热力入口和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 装置的购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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