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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供热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解决供热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
2020-01-03 15:03:19
admin
原创
7125
关于解决供热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5-03-02 14:14:24 来源: 作者:
关于解决供热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
沈供热〔
2011〕15号
各区供热办、供热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采暖收费行为,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针对近期在采暖收费工作中反映出的实际问题,经与市物价局研究决定,现对采暖收费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解决办法,通知如下,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地下室采暖收费的问题
对已计入居民住宅建筑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以内的地下室(不包含建筑共用地下空间),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收取采暖费;对于超出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的地下空间,并有采暖设施的部分,层高(即指装修前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达到
2.2米的部分全额计入供热收费面积;不足2.2米的部分,按50%计入供热面积。
对于住宅和非住宅建筑有供热设施的共用地下空间(除地下停车场),应按照供热挂网协议和非住宅标准收取采暖费。
二、房屋产权证登记为“商住两用”或“其它”房屋的收费问题
对于登记为“商住两用”的房屋,按照用热户的实际用途收取采暖费。被用于住宅的,按照居民供热价格标准收取采暖费;被用作办公或经营的,按照非居民供热价 格标准收取采暖费;既用作住宅又用作办公或经营的,住宅部分按照居民供热价格收取,办公或经营部分按照非居民供热价格收取。
如涉及到房屋室温不达标问题,参照《沈阳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操作。
三、居民住宅窗改门的采暖收费问题
已更改房屋所有权证使用性质的,按照房证收取采暖费。
未更改房屋所有权证使用性质的,且套内居住与经营混用的,应按照居民供热价格标准收取采暖费;属于完全用于办公或经营的,如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已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非居民供热价格标准收取采暖费;未达成协议的,供热单位仍按照居民供热价格标准收取采暖费。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沈阳市供热管理办公室综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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