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供热方案确定行为,保证供热热源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供热方案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供热热源工程、敷设或者更新改造供热管网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配套供热联网或者摘网工程。
第三条 沈阳市房产局是本市建设项目供热方案确认的行政主管部门。沈阳市供热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供热企业应当向沈阳市供热管理办公室(简称市供热办)申请办理建设项目供热方案确定手续,并提交下列要件:
(一)新建供热热源项目
1、热源建设申请;
2、供热经营许可证;
3、市发改委立项审批意见;
4、所在区供热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5、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改建、扩建供热热源项目
1、热源改建、扩建申请;
2、供热经营许可证;
3、市(区)发改委立项审批意见;
4、改、扩建热源所在区供热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5、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敷设、更新改造供热管网
1、管网安装申请;
2、供热工程项目概况;
3、供热经营许可证;
4、所在区供热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5、敷设、更新改造管网的示意图。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他用热单位以及用热户的挂网或摘网
1、用热申请、摘网申请;
2、供热工程项目概况;
3、企业经营许可证;
4、项目规划土地使用证;
5、沈阳市地源热泵规划建设委员会出具的意见。
第五条 市供热办受理申请后,应当立即组织勘查、审查,形成《沈阳市建设项目供热联网方案审定意见书》或《建设项目供热方案审定意见书》,并通知供热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市供热办可将部分供热方案的确定工作委托给区供热办代为办理。
第七条
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