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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低保群体采暖补贴中“四证”不统一情况办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admin
2020-01-03 15:03:19
关于低保群体采暖补贴中“四证”不统一情况办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时间:2015-01-14 13:50:45 来源: 作者:
沈房发【2010】167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供热办:
为更好地解决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群体中的采暖问题,上个采暖期经市财政局、民政局和房产局共同研究决定,下发了《关于低保群体采暖补贴中“四证”不统一情 况办理意见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现对有关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在采暖补贴认证出现“四证”不统一情况的办理意见,补充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各区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负责对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中出现“四证”不统一的情况进行核实、确认;街道办事处、社区出据该类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长期居住所在区域的相关证明(替代房产证),并在补贴卡的相关栏中盖章。
各区供热办根据社区、街道、区民政局确认后,协调供热单位接收办理。
各区财政局在上述相关部门确认并履行手续后,予以接受并给供热单位拨付补贴资金。
二、应给予采暖认定的情况
1、配偶死亡未更名的;
2、住父母房、父母去世后未更名,其他兄弟姐妹放弃房屋继承权,同时本人承诺不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
3、住父母房,父母单位不报采暖费并出具证明材料,本人承诺不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
4、住子女房,子女不报采暖费并出具证明材料,本人承诺不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
5、与其他兄弟姐妹同住父母房,父母单位不报采暖费并出具证明材料,且本人承诺不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按低保或低保边缘户补贴标准的50%解决;
6、住其他亲属房,本人承诺不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
三、认定时效
“四证”不统一给予采暖补贴的认定,只适用于当年和第二年度两个采暖期。我市现有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应在上述期做到“四证统一”,第三年度采暖期若再出现“四证”不统一情况,原则上不予采暖补贴。(注:一个采暖期为本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 1日)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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