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居民住宅建筑,第一个采暖期须全部启用室内外供热系统。
对房屋所有权人己办理入住手续并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合同的,供热单位向其收缴采暖费;对未办理入住手续的,供热单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缴采暖费;对已售出但用户未入住的房屋,供热单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缴不低于其
50%的采暖费;对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在采暖开栓后办理入住手续的,供热单位向用户按月收缴采暖费,其余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以上适用于新建居民住宅建筑第一个采暖期,第二个采暖期按现行其它规定收缴采暖费。
四、特殊情况供热面积的确定
供热面积的确定按沈价审批[
2008]92号《关于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确定原则执行。对没有房屋产权证不能确定使 用性质的,按房屋实际使用性质收费。对己安装采暖设施的室内复式结构上层、阁楼、自行封闭的露台等,没有记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的,凡其层高超过2.2 米的部分计入供热面积,不超过的不计入。
五、违规处罚
对供热单位违反采暖收费有关政策实施超规定标准收费、扩大范围收费、自立名目收费以及借收采暖费之机附加其他收费等行为,物价部门将依据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从重处罚。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沈供暖
[2003] 17 号文件同时废止。之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