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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先进供热管理单位供热企业评比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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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3 15:03:20
关于印发《辽宁省先进供热管理单位供热企业评比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01-14 13:47:46 来源: 作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政府纠风办文件
辽住建【
2010】307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先进供热管理单位
供热企业评比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委、局,本溪市供暖办:
现将《辽宁省先进供热管理单位和供热企业评比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辽宁省先进供热管理单位和供热企业评比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先进,树立样板,鼓励供热企业做强做优,搞好全省先进供热管理单位和供热企业评比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注册地在省内的供热企业均有參加评比资格。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民心网”共同负责开展全省先进供热管理单位和供热企业的评比表彰工作;各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本辖区内先进供热企业的初评工作。
第四条
评比活动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和企业自愿的原则,评比结果实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参加评比的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编制完成城市供热发展专项规划;
(三)热用户对采暖期工作满意度高,省“民心网”供热投诉率明显低于往年;
(四)供热工作安全有序,未发生死亡安全事故;
(五)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拆除小锅炉年度工作任务;
(六)及时办理群众控诉及上级部门督办事项,
第六条
参加评比的供热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供热经营许可资格;
(二)供热质量好,热用户满意度高,投诉率明显下降,在所在市、县年度供热质量得到民众普遍好评;
(三)有科学的发展规划和经营战略,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和沁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业绩优良,各项经营指标完成较好,在本地区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经营。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热企业不得申报:
(一)评比年度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评比年度受到省、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三)在供热期间出现大面积停止供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因采暖期供热质量差等原因,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的;
(五)提交申报材料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
评比内容
第八条
省先进供热管理单位和供热企业评比采用百分制评分标准。
第九条
省先进供热管理单位评比内容包括供热专项规划编制情况、拆小并大工作完成情况、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情况、省“民心网”供热投诉情况等。
第十条
省先进供热企业评比分为两个阶段,即供热准备工作阶段和供热运行管理工作阶段。
供热准备工作阶段评比总分值为
20分,评比内容为:供热系统设施改造完
成情况、三修率、储煤率、收费率是否达标,供热系统试运行情况,人员上岗培训情况等。
供热运行管理工作阶段评比总分值为
80分,评比内容为:开栓率,用户室
内温度达标率,省“民心网”投诉率,处理投诉及时率,企业落实便民措施率,企业值班抽查达标率等。
第十一条
供热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其评优资格:
(一)
省“民心网”供热投诉率高于往年的;或“民心网”诉求办理质量分值(总分值除以总件数)低于全省平均分数的;或“民心网”评议供热企业问题较多,排名居后的;
(二)采暖期热源开栓率未达到
100%的;
(三)未按计划完成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年度工作指标的;
(四)未完成推进集中供热、拆除小锅炉年度工作任务的;
(五)新、改扩建热源项目未在采暖期前达到运行要求的;
(六)上一采暖期重点区域遗留问题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第四章
评比程序
第十二条
评比时间为每年
5月开始,每年度评比一次。评比周期为每个
采暖期,采暖期结束后
30天内接受申报,逾期申报者不受理。
第十三条
符合评先申报条件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先进热管理单位和供热企业评分细则》进行自评打分,并形成自评材料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四条
符合评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当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企业自然情况和自评情况。
企业自然情况包括企业简介、经营许可、营业执照,财务审计报告、各项评价指标相关证明材料等。
企业自评情况包括供热准备工作自评、供热运行管理工作自评、安全生产工作自评、信访投诉工作自评等。
第十五条
各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企业上报评比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按照评分细则进行打分,对得分
90分以上的企业公开征求民众意见,无异议的,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本市范围内企业名单(含县、县级市)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参加全省评比,附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省“民心网”成立评先工作领导小组,
对各市上报的供热管理单位自评材料和供热企业初审材料进行复审,最后依据打分和考核情况,推荐省先进供热管理单位和供热企业。
第十七条
被推荐的单位和企业名单在省“民心网” 、“辽宁建设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评定为“年度辽宁省供热管理先进单位”、“年度辽宁省先进供热企业” ;如有异议,将进一步核查,对情况属实且较严重的取消其评先资格。
第五章
表
彰
第十八条
省先进供热管理单位和供热企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民心网”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辽宁省先进供热管理单位和供热企业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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