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

时间:2014-12-14 16:17:14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提出的工作任务,做好北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工作,制定本验收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国家“十一五”1.5亿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计划的项目验收。
第三条  2007年10月1日后竣工的既有居住建筑不得列为改造对象。
第四条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与分户热计量改造必须同步实施,并率先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不进行分户热计量改造、不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不得通过验收,不得拨付中央奖励资金。
 
第二章  验收依据
 
第五条  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
(二)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建科[2008]126号);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验收办法>的通知》(建城[2008]211号);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18号);
(六)《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
 
第三章  验收条件
 
第六条  项目需达到以下条件,方可验收:
(一)2009年7月1日前开始实施改造的项目,技术方案应满足《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要求;2009年7月1日后确定改造技术方案或2009年10月1日后竣工的项目,应满足《供热计量技术规程》的要求。
(二)项目按照经批准的技术方案完成相应改造内容,改造项目质量符合要求,并由建设单位完成了自查自验;
(三)改造工程资料完整(包括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产品、计量及调控装置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财务决算文件等);
(四)建设资金按计划执行,配套资金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到位,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改造项目已安装分户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并实施供热计量收费。
 
第四章  验收内容
 
第七条  验收内容包括:
(一)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完成情况;
(二)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量评估;
(三)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节能效果评估;
(四)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情况;
(五)改造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六)改造工程资料情况;
(七)改造工程项目管理情况。
 
第五章  验收程序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完成改造任务后,组织自检,确定达到验收条件后,向项目所在地市(区)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改造项目基本概况(包括工程位置、建筑面积、围护结构形式、采暖系统形式、改造前能耗情况、项目实施进度等);
(二)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及技术要点;
(三)改造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及工程建设质量情况;
(四)改造项目管理情况(包括工程管理、质量管理、资金管理等);
(五)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情况;
(六)施工图图纸及有关附件;
(七)改造项目技术经济及节能效果分析(包括项目投入产出、节能效果、室内热舒适度改善等)。
第九条  市(区)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组织能效测评机构及有关专家,共同组成验收工作组,对改造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汇报,审查项目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
(二)检查项目建设资料;
(三)检查改造工程,对工程质量验收工作进行核对和抽查,对改造工作量、节能效果进行评估;
(四)验收组对项目情况进行评议,形成项目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应有验收工作组全部成员签字认可;
(五)对验收合格的项目,验收工作组应该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应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条件具备时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市(区)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将项目验收有关资料报送省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审查。省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抽样复验,原则上承担改造任务的市(区)应全部抽验,抽验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少于每个市(区)改造项目的30%。
第十一条  省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汇总,填写《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合格项目备案表》(附件2),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组织国家级能效测评机构对各地项目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检,对项目的验收情况进行审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量和节能效果核算方法说明
2、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合格项目备案表 


 
附件1: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量和节能效果核算方法说明
 
根据《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 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 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建科[2008]126号),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量和节能效果的计算方法说明如下:
一、 改造工作量
(一)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工作量
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应满足分户计量和室温可调的要求,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核算全部节能改造工作量。达到要求的按采暖系统改造覆盖的实际建筑面积核定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工作量。
(二)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作量
1.对于改造后,改造部分传热系数满足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地方标准要求高于国家标准的应满足地方标准要求)的建筑,按改造内容核定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面积,计算公式如下:
围护结构改造的核定改造面积(㎡)=围护结构对应的建筑面积×(∑改造内容工作量系数)
式中: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内容包括门窗节能改造、外墙节能改造及屋面、楼梯间节能改造,对应的工作量系数分别为:严寒地区40%、50%、10%,寒冷地区50%、40%、10%。
2.对于改造后,改造部分的传热系数仍未满足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建筑,计算公式如下:
围护结构改造的核定改造面积(㎡)=围护结构对应的建筑面积×[∑(改造内容工作量系数×未达标项的修正系数)]
式中:
未达标项的修正系数=未达标项的传热系数限值/未达标项的实测传热系数
注:(1)未达标项的传热系数限值参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
    (2)围护结构传热系数检测方法参见《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132-2001)。
(三)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工作量
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为适应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后引起的流量及水力平衡变化所进行的必要的改造,所采用的改造手段应与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形式相适应。具体工作量计算公式如下:
热源及管网改造的核定改造工作量(㎡)=管网改造所覆盖的实际建筑面积(㎡)×(θ1+θ2) 
式中:θ1为锅炉房或热力站计量装置安装的工作量系数。对于已安装该项计量装置的项目,θ1取值为70%;对于未安装该项计量装置的项目,θ1 取值为0;θ2为热源及管网调控装置安装的工作量系数。对于改造后热源及管网满足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要求的项目,θ2取值为30%;对于不满 足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要求的项目,θ2取值为0。
二、节能效果系数
根据《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以热源为单位,对其所覆盖区域内的室 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系统供热系统,建筑围护结构进行改造的,热源端的节能量高于30%的,节能效果系数为1.2;节能量高于20%的,节能效果系数 为1;节能量高于15%的,节能效果系数为0.8;以热力站为单位,对其所覆盖区域内的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系统供热系统,建筑围护结构进行改造 的,热力站节能量高于40%的,节能效果系数为1.2;节能量高于30%的,节能效果系数为1;节能量高于20%的,节能效果系数为0.8。
    节能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节能量(%)=(改造前能耗×对应的气象修正系数-改造后能耗×对应的气象修正系数)×供热计量收费价格系数×热环境修正系数/(改造前能耗×对应的气象修正系数)
    (一)能耗(千克标准煤)=采暖能耗(千克标准煤)+0.404×电耗(千瓦时)
注:按火力发电煤耗计算,每年各不相同,为便于对比,以国家统计局每度电折合0.404千克标准煤,作为电力折算标准煤系数。 
(二)采暖能耗确定原则
1.改造后采暖能耗根据热源、热力站或建筑楼前热计量装置计量确定。
2.改造前的采暖能耗如有计量装置的,按计量装置计量数据确定,对于无计量装置的,按照以单栋建筑、热力站、热源为改造单元的实际情况依据同类型、同种供热形式的建筑能耗统计数据、理论计算或通过计算机软件模拟的方法确定。
计算方法参见(三)。
(三)改造前无计量装置的采暖能耗计算方法
1.以单栋建筑为单元:
(1)参考计量装置的计算公式:
采暖能耗(千克标准煤)=建筑楼前热计量装置读数(J) /(室外管网输送效率×锅炉运行效率×29307000)
注:根据《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2589-2008),1千克标准煤(1kgce)的低位发热值为29307000J。
(2)理论计算公式:
采暖能耗(千克标准煤)=24×采暖期天数×建筑物耗热量指标×改造面积/(标准煤热值×室外管网输送效率×锅炉运行效率)
注:公式中各参数的计算方法及取值参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
2.以热力站为单元:
(1)参考计量装置的计算公式:
采暖能耗(千克标准煤)=热力站计量装置读数(J)/(一次网输送效率×锅炉运行效率×29307000)
(2)理论计算公式:
采暖能耗(千克标准煤)=∑改造区域内各单栋建筑的采暖能耗
注:各单栋建筑的采暖能耗计算方法参照以单栋建筑为单元的计算方法(2)。
(3)参考热力站运行记录的采暖能耗计算公式:
 
   3.以热源为单元:
(1)参考计量装置的计算公式:
采暖能耗(千克标准煤)=热源计量装置读数(J)/(锅炉运行效率×29307000)
(2)理论计算:
采暖能耗(千克标准煤)=∑改造区域内各单栋建筑的采暖能耗
注:各单栋建筑的采暖能耗计算方法参照以单栋建筑为单元的计算方法(2)。
(3)参考锅炉房运行记录的采暖能耗计算公式:    
 
(4)参考耗煤量的计算公式:
 
(四)供热计量收费价格系数
供热计量收费价格系数根据两部制热价中固定热价所占比例确定,固定热价所占比例为50%的,供热计量收费价格系数为1,固定热价所占比例为30%的,供热计量收费价格系数为1.1,固定热价所占比例为20%的,供热计量收费价格系数为1.2。
(五)气象修正系数
某地区能耗的气象修正系数(%)=该地区的标准度日数/该地区对应采暖季的度日数
注:(1)各地区的标准度日数参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
   (2)各地区对应采暖季的度日数由所在城市气象部门提供。
(六)热环境修正系数
1.对于改造前进行了建筑热环境测试的项目,计算公式如下:
热环境修正系数(%)=(改造后室内的平均温度-该地区的采暖室外平均温度)/(改造前室内的平均温度-该地区的采暖室外平均温度)
注:各地区对应的采暖室外平均温度由所在城市气象部门提供。
2.对于改造前未进行建筑热环境测试的项目,参照用户满意度调查结果。根据用户对改造后室内热环境的满意程度,即“不满意”、“较满意”、“满意”、“非常满意”四档,各档对应的分值分别为0.8、1、1.1、1.2,计算公式如下:
热环境修正系数(%)=∑(分值×对应档的实际统计人数)/调查总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