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采暖收费工作的通知
- 2020-01-03 15:03:20
- admin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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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供热单位:
根据《关于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沈价审批[2008]92号)精神,为做好本采暖期采暖收费工作,确保供热工作顺利进行和供、用热双方的权益,现将采暖收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区别对待居民住宅采暖用户报销与不报销的收费情况:
1、居民用户能报销的采暖费,按28元/㎡(建筑平方米,下同)收费,不能报销由个人承担的部分,按25.3元/㎡收费。
2、对没有单位报销采暖费的居民用户,按25.3元/㎡收费。
3、市、区政府采暖补贴对象在其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内,无论属政府补贴、单位与个人承担部分均以28元/㎡计算,超出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承担,按25.3元/㎡收费。
二、对于已按原价格(居民22元/㎡、非居民23.5元/㎡)交纳2008-2009年度采暖期采暖费的用户,非居民用户必须补交与调整后价格之间(32元/㎡)的差额部分;居民用户于12月31日前补交与调整后价格之间(28元/㎡、25.3元/㎡)的差额部分,供热单位须给其开具发票,如未能按时交纳差额部分按欠费记入下个采暖期应交额。供热单位应积极主动做好收费宣传和服务工作。
三、供热企业对所有用户收费,包括补交差额部分,须开具发票。对按25.3元/㎡收费的须在发票上加盖“不作为报销凭证”章。
特此通知。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物价局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物价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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