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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实现全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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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3 15:03:20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实现全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
时间:2015-01-14 13:46:22 来源: 作者:
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
辽政发【
2010】2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实现
全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
十一五”
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
》(国发〔
2010〕12号)精神,确保实现全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
2010〕 17号)要求,结合今年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尽快公布全省高耗能工艺、技术、设备淘汰目录,将淘汰落后产能的年度计划分解落实到 各市,明确任务和责任。各市要在完成省下达任务基础上,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的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省环保厅要进一步严格重污染行业环保准入政 策,提高行业排放标准,倒逼重污染行业结构调整,削减存量,腾出环境容量。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 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依法停止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要加强淘汰落后产能核查,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 控制国家和省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供地、核准和审批。对完成化学需氧量减排任务较困难的地区,实行限批印染、造 纸、化工、制革等重污染行业。
三、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
四、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项目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节能减排重点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各市要将节能降耗指标落实到具体项目,节能降耗专项资金要向能直接形成节能降耗能力的 短、平、快项目倾斜,尽快下达资金,尽早收到成效。要加强高效节能关键共性技术的推广应用,组织实施一批示范项目。各市要加快拆除小烟囱、小锅炉,推进集 中供热工程和“热电一体化”建设,全部完成300兆瓦规模以上电厂脱硫工程,推进鞍钢、本钢等钢铁企业烧结机脱硫工程建设。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对节能 服务公司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给予积极支持,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推广节能灯400万支以上,在城市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公共机构全部淘汰低 效照明产品。全面落实污染减排计划项目,加快减排工程实施进度。统筹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建设,要切实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达标率。对列入年度计划的污水 处理设施和污水配套管网等重点减排项目,要进一步强化现场督查,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尽早发挥减排效能。严格排水许可制度,对排入城市市政管网的污水, 严格执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GB/T18920—2002)。全面开展污染治理设施改造,逾期仍未达标排放的,对其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 目实行区域限批。新建的99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实现稳定运行,基本建成30座生活垃圾处理场。
五、强化重点耗能单位节能监管
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拉网式排查,严肃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用能等问题,发现一起,查处 一起,对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继续开展对酒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空调温度以及城市景观过度照明的检查工作。进一步强化 对重点耗能单位的节能监察审计,对用能单位超过国家和地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实行超限额能耗加价政策。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应于今年7月底前对 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和今年上半年主要能源消耗情况进行专项能源监察审计。加强对年耗能5000吨标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管,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 度,推进能效水平对标活动。
六、优化电力调度管理
七、扎实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加强电力、钢铁、有色、石油化工、化工、建材等重点工业行业节能降耗管理。在重视工业节能的同时,努力实现节能工作向建筑、交通运输、商用及民用节能 等社会各领域深化推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的建筑节能专项评估和审查工作,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大力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 热计量和节能改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并落实扶持交通运输企业转型升级的相关政策,着力推进道路运输结构优化等6个交通运输节能专项行动。电 力主管部门要推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引导纯电动汽车等清洁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各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共机构的节能管理工作,加快完 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监测体系,明确本级机关单位的能源消耗定额,建立能源消耗考核制度,2010年行政机关能源消耗要在 上年基础上降低5%。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医院学校、群众团体都要抓紧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活动,大力推行能耗定额管 理和节能目标责任考核。
八、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调度和预警调控工作
省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节能统计调度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于每月25日前,将截至上月的全省能耗统计、工业节能降耗、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及 淘汰落后产能、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等减排指标的监测与分析、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督检查、城市照明及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节 能专项资金支持、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产品能耗限额的企业实施国家及地方电价政策、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耗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全社会用电量
电力部门进一步优化调度方式,适时开展有序调停,优先调度高效清洁机组,保障纯余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机组按需发电;加强电力调度监督指导,强化差别 发电量计划执行考核力度,有效落实各类替代发电,制止自备及低效机组无序超计划发电。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科学制定有序用电错避峰方案,采用经济、技术和 行政手段,限制高耗能、高排放企业高峰用电,激励其他企业主动避峰用电,实行季节性停产或集中检修让电。
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项目审 核管理,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今年内不再审批、核准、备案“两高”和产能过剩项目,切实从源头上控制“两高”行业过快增长。省发展改 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辽宁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加强新上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省统计局要尽快建立并完善单位GDP能 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等主要指标定期公报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全省节能减排统计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做好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和预警预测。对主要 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减反增的地区,省环保厅要暂缓项目环评审批。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 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已发放的贷款要采取妥善有效措施保护信贷资产安全;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新增任何 形式的信贷支持,有关部门要停止供电供水。
按照《
“十一五”期间,全省节能减排的目标是: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削减12.9%,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12%,任务十分艰巨。今年以来,全省万元生产总值能耗、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下降趋势明显放 缓,节能减排形势非常严峻。今年是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决战之年,各级政府一定要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把节能减排工 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工作措施,全力完成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各市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省政府将对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实行 问责制,对未能完成任务的,省政府要追究领导责任。各地要加强对本地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对未完成目标的,要进行责任追究。要抓紧把年度节能 减排目标和任务分解到基层单位和重点企业,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建立完善的节能减排责任体系。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综合协 调,认真指导推动节能降耗工作;环保部门要做好污染减排的协调推动工作;统计部门要加强能源监测和统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国有企业发挥表率作 用,加大节能减排投入,加强管理,把节能减排实绩与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紧密挂钩。各有关部门要紧密协作,周密部署,真抓实干,确保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 目标的实现。
及用电等情况,报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市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并适时组织实施节能减排应急预警方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制定工业能耗预警调控方案;省环保厅 负责制定污染物减排预警调控方案,要做好应急资金、物资和技术储备,明确排污大户的调停序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交通厅、省服务业委、省政府机 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本系统节能降耗预警方案。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节能减排预警调控方案并适时发布实施。
九、积极开展全民节能减排工作
各地要积极组织企业、机关、学校、社区、军营等单位广泛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宣传,普及节能环保知识,推广节能减排新技 术、新产品,大力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做好节能产品推广工作,提高全社会对节能减排工作的认识。新闻媒体要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力度,在重要栏目、重要 时段、重要版面报道各地区节能减排工作开展情况,大力倡导健康、节约、环保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宣传先进经验,曝光反面典型。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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