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5-01-14 13:45:58  来源:  作者:
辽宁省建设厅文件

辽建发 [2009]2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各市建委、房产局、规划局、城建局、本溪市供热办: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落实 2009年全省建设工作会精神,推动全省建筑节能工作再上新台阶,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2009年,全省建筑节能工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领域中心工作,抓好新建建筑节能,推进既有居住建筑 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推动太阳能、热泵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在建设领域的规模化应用,继续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加强建筑 节能地方标准和法规建设,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和装饰材料部品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和科技推广工作,为建设和谐辽宁作出积极贡献。
2009年全省建筑节能主要工作目标是:新建建筑节能标准设计阶段执行率保持 100%,施工阶段执行率达到100%。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760万平方米。热泵技术应用面积达到1000万平方米以上;太阳能技术应用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
          二、严格抓好新建建筑节能
        ()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沈阳市、大连市新建居住建筑要 全面贯彻执行节能率65%标准,其他城市新建居住建筑要在贯彻执行节能率50%标准基础上,继续开展执行节能率65%标准示范试点,2009年各市新开工 居住建筑执行节能率65%设计标准的建筑规模要达20%以上,为2010年全面推行节能率65%设计标准做好过度准备。全省城市新建公共建筑要全面贯彻执 行节能率.50%设计标准。建制镇新建建筑和新农村建设示范项目要执行节能率50%标准。
       (二 )落实建筑节能行政审批责任制和问责制。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把好建设 项目规划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审查、施工过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关,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颁发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许可证、分部分项质量验收手续和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得交付使用。对不认真履行建筑节能职责,擅自办理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施工许可证、分部分项质量验收手续和竣工验收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追究责任。
        ()加强施工阶段监督管理。按照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工程 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8] 19号)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的要求,强化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管,把监管工作落实到每个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工程,确保新建建筑施工阶段建筑节能 标准执行率达到100%,确保节能工程施工质量合格率达到100%。
        ()做好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和售楼处 设立建筑节能公示牌,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 说明书中载明。大型公共建筑建成后,要进行建筑能效专项测评,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在民用建筑中强制推行供热计量系统。凡是实行集中供热 的新建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和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及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 置。居住建筑安装供热计量装置要满足分栋计量和分室控温的要求。各级建设和供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民用建筑安装用能计量装置的监督管理。
        ()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各级建设和供热主管部门要对建筑节能目标落实情况、贯彻管理制度和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等,进行考核评价,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要公开查处严重违反国家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条文的典型案件,依法追究 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切实抓好既有居住建筑热计量和节能改造
        ()开展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要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坚持三个不变”的要求,即改造任务总量不变,改造标准不变,2010年底完成改造任务的时限不变,按时保质完成改造任务。
        ()省建设厅要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辽宁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改造内容、主要工作步骤、保障措施和要求等内容,指导全省工作开展。
        ()各市要根据《辽宁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工 作方案》和全省建设工作会议上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定《辽宁省建设工作责任书》中确定的改造指标和相关要求,确定改造项目,建立改造项目库,编制改造计划, 制定《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市的改造方案和2009年改造项目计划要在5月10前报省建设厅和省 财政厅备案,2010年改造项目计划要在2009年9月底前报省建设厅和省财政厅备案。省建设厅和各市要跟踪监督改造实施情况,定期通报进展情况。
       四、继续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国家和省试点城市(沈阳、大连、丹东、省本级)要在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公示基础上,选择10—20栋能耗相对较高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安装用电计量装置,进行远程能耗监测。
        ()2009年,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 体系建设工作要在全省全面开展。除试点城市外,其他城市都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省有关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的文件要求,制 定本地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选择上批(10—20栋)具有代表性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开展能耗统 计、能源审计、能耗公示和能耗监测工作。2009年6月底前要完成实施方案制定等工作,2 009年lO月底前要完成第一批项目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公示工作。
       (三 )2009年省建设厅和有条件的市要着手建立省级和市级能耗传输及分析监测平台。
       (四 )各市要在能耗统计、能源审计的基础上,有计划对部分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同时,要研究制定本地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能定额制度和超定额加价制度。
       五、大力推进地源热泵、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设领域规模化应用  
       (一 )大力推广热泵技术。凡是资源环境具备条件的建设项目,原则上都要采用热泵技术进行供热制冷,2009年全省热泵技术推广应用面积要达到1000万平方米以上。各市要把与省政府签定责任书的热泵技术推广应用项目(见附表)于2009年5月10前报送省建设厅。
       (二 )大力推进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应用。全省新建、改建的多层和小高层居住建筑,机关办 公建筑、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均要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太阳能光电照明系统。要积极开展太阳能屋顶、光伏幕墙等光电建筑一体 化示范。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城市照明中要积极推广太阳能光电系统照明。鼓励企业在农村和偏远地区投资建设太阳能光电系统离网式发电设施。鼓励企业投资建 设太阳能系统并网发电厂。2009年全省太阳能技术推广应用面积要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各市要把与省政府签定责任书的太阳能光热光电推广应用项目(见 附表)于2009年5月1 0前报送省建设厅。
       (三 )要确定并启动一批城市低能耗建筑、绿色建筑和太阳能光电技术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四 )推动建制镇和新农村住房建设中利用太阳能、沼气、秸秆气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工作,启动一批应用经济适用技术的示范项目,引导农村建筑用能合理增长。
       (五 )加强29个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监督管理,开展项目建设情况督查,确 保示范项目顺利实施,实现预期节能环保效益。组织做好建设部授权的国家示范项目的能效测评,总结示范项目经验,制定和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标准、关 键技术设计指南、关键技术施工指南、关键设备可靠适用性评估标准等。
       六、加强科技创新和地方法规、技术标准建设
      (一 )要引导大型企业、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开展重大课题研究工作,努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 权的建筑节能适用技术和产品。一是加强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二是开展住宅区综合应用污水处理、雨水收集利用、太阳能热水、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 电、沼气供气、微风发电等集成技术开发研究。三是要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减量化研究。
      (二 )要着手制定《辽宁省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开展建筑节能立法调研。制订既有居住建筑供 热计量改造技术规程、工业建筑节能技术规程、发泡浆料外保温夹心墙技术规程、民用建筑节能现场检验技术规程、含空气层现浇聚苯复合材料屋面保温技术规程、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规程、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规程、保温装饰复合板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等。
         七、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和装饰材料、部品市场准入制度
      (一 )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加强建筑节能材料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会同工商、质检部门开展建筑节能材料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质量检查。
      (二 )要完善材料、产品、技术推广、限制和淘汰制度。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入施工现场 的主要建筑节能和装饰材料部品实行限制、淘汰、推广目录制度,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节能和装饰材料部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施工单 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节能和装饰材料部品严格执行质量复检制度。
      (三 )要组织各类专家在充分调研和评估论证基础上,分类编制建设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推广目录。
      (四 )对竣工的节能建筑要开展能效测评工作。对国家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进行能效测评,对省级示范项目进行能效测评,对新建的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效测评,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启动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应用试点工作。
       八、抓好成熟技术、产品和技术集成的推广应用
      (一 )在民用建筑中大力推广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雨水收集利用技术,太阳能热水和太阳能发电技术,热泵供热制冷技术,生物质发电技术,沼气技术和微风发电等技术,重点做好各种技术的集成应用,探索建设领域节水、节电、节地、利用可再生能源和环保利废的最佳途径。
      (二 )大力推广新型高效墙体和屋面保温节能材料、高效节能门窗、供热采暖系统温度分室控制和热能分户计量技术,以及空调节电、绿色照明等节能技术。大力推广应用高强钢和高性能混凝土。
      (三 )大力推广新型框架结构、框剪结构、钢结构、新型节能保温体系和新型砌块结构体系。
      (四 )大力推广应用节能产品。新建建筑节水器具使用率达到100%,节能灯具使用率达到100%,节能空调使用率达到100%,节能设备使用率达到100%。
      九、加强建筑节能体制和机制建
      (一 )加强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要建立和完善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 组,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机制,全面负责本地区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的领导和协调工作。负责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具体工作的各主管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民用 建筑节能条例》赋予的职责,切实做好建筑节能减排工作。
      (二 )研究制定鼓励建筑节能减排政策措施。要认真贯彻落实《节 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 能条例》确立的法律制度,结合本市实际, 研究制定配套的地方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探索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推 动相结合的方法和机制,制定推进节能省地型建 筑和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经济激励政策。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鼓励和扶持建筑节能服务公司发展。
       (三 )做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宣贯工作。要充分认识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重大意义,加强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为深入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辽 宁 省 建 设 厅
              二OO九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