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房【
2007】187号
为维护社会稳定,解决我市困难群体冬季采暖的实际困难,保证其温暖过冬,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和《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制定我市供热保障金补贴办法。
一、补贴对象 (一)市内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的居民采暖用户(以下简称低保户、低保边缘户);
(二)破产无接收单位的原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离退休职工(以下简称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已经实行社会化管理及已预留社会化管理费用的,不在补贴范围之列;
(三)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不具备交纳采暖费能力的市属及转属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以下简称困难企业职工)。已与上述该类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在补贴范围之列;
(四)在上年底前因企业转制或并轨,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经市军转办确认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军转干部),市总工会确认为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模)。 上述补贴对象本人必须是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
二、补贴核定办法
(五)采暖费补贴的面积核定
1、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破产企业退休职工和困难企业的一般职工,以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为采暖费补贴的控制面积标准。低于60建筑平方米的,按其住房的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贴,超出60建筑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贴。
2、破产、困难企业中的军转干部、离休干部、解放前老战士、抗美援朝老兵、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按照《关于印发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货币化住房适用办法和 沈阳市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沈房改1999年[8]号)中规定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给予补贴。低于控制面积标准的,按其住房的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 贴。无规定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最高按70建筑平方米计算。
(六)破产、困难企业的条件及认定 困难企业认定条件:截止到当年度6月止,已经连续6个月以上欠发职工工资(查应付工资帐);因企业困难存在拖欠职工社会保险(三险)现象(查管理费用 帐);企业招待费支出占现金流入不超过3‰(查现金账、银行存款账、管理费用账)。
破产企业认定条件:已经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以法院判决公告为准),并有法院判决书(公告);企业破产后无接收单位且没有预留离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费用的。
原则上以上个采暖期认定的不具备交纳采暖费能力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己转属到各区但尚未转制的原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本年度认定范围。破产 企业名单由市国资委提出,经市供热交费能力认定小组共同审核认定;困难企业名单分别由市经委和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供热交费能力认定小组审核认定,报市 政府批准。
三、补贴比例 (七)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的补贴比例:当年12月31日前,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低保户和正享受低保边缘户政策的家庭,在其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内分别按100%和60%补贴。
(八)破产、困难企业职工的补贴比例:破产、困难企业中的军转干部、离休干部、解放前老战士、抗美援朝老兵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在其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内给予全额补贴。无规定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最高按70建筑平方米给予全额补贴。
破产企业退休职工和困难企业一般职工,按其住房应补贴面积标准内采暖费的39.5%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职工个人承担。
(九)军转干部、市级以上劳模的补贴比例:按其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内实际面积给予全额补贴。无规定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最高按70建筑平方米给予全额补贴。
四、补贴限定 (十)补贴对象有两处以上住房的,仅就其本人居住的一处住房的采暖费给予补贴。
(十一)补贴对象仅能享受一种采暖补贴政策,不得兼得。
(十二)补贴对象实际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控制面积标准部分不享受补贴。
(十三)房屋实际居住人与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不一致的,不予补贴。
(十四)因房屋回迁需交纳采暖费的补贴对象,其采暖费按办理房屋进住手续后享受供暖的月份,按控制面积标准及比例补贴。
(十五)低保户、低保边缘户补贴对象,因政府安居工程原因造成发放低保证、低保边缘户救助证的机构所在区与本人实际居住区不符,在出示相关证明后,可以予以补贴。如因个人原因造成发放低保证、救助证的机构所在区与本人实际居住区不符,不予补贴。
(十六)利用燃油、燃气等其他集中供热形式的补贴对象,如果采暖费价格低于沈价发[2005]128号文件规定的价格标准,按实际采暖费价格结算;如果高 于上述标准,按沈价发[2005]128号文件规定的价格标准结算。采暖补贴可由其所在物业公司认定,再经各区供热、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各区供热管理办公 室负责直接发放采暖补贴资金。
(十七)每年采暖期的采暖补贴卡仅适用于本采暖期使用,逾期不办理补贴手续的,将视为自动弃权,不再补办。
五、其它规定 (十八)各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开展对区属不具备交纳采暖费能力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和实施采暖补贴。并将每年认定的区属不具备交纳采暖费能力困难企业名单报市供热办备案。
(十九)国家、省、市政府有关对困难和特殊群体的采暖补贴政策进行调整或补充规定时,本办法另做调整、补充。
附件:沈阳市供热保障金补贴操作办法(略)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总工会
沈 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人事局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经济委员 沈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