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市供热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20-01-03 15:03:20
- admin 原创
- 6707
各区房产局、供热办、全市供热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供热质量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供热市场秩序,促进供热企业诚信经营、文明服务,现将《沈阳市供热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十七日
沈阳市供热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沈阳市供热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供热质量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供热市场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和《社会信用体系发展纲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热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是对企业服务质量的综合评价,对于整顿和规范供热市场秩序,促进供热企业诚信经营、文明服务,促进供热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以经营为主的供热企业。
第四条
市供热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全市供热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工作。
第五条
供热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AAA级、AA级和A级三个等级。
第二章 评定的内容及条件
第六条
供热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的主要内容:
1、供热质量;
2、供热质量监测体系建设;
3、企业内部管理及标准体系建设;
4、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及热用户意见;
5、企业经营。
第七条
凡在两年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供热企业不参与质量信誉等级评定:
1、在国家及省组织的企业质量、安全检查中存在不合格记录;
2、因供热企业原因发生停止供热并造成社会影响;
3、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
4、企业资质和企业工商登记未经年检合格;
5、未按规定建立供热质量监测机制;
6、因违法违规经营被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章 评定机构
第八条
市供热行业协会成立沈阳市供热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和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和综合评定工作。市供热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考核及评定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第九条
各区在市供热行业协会的指导下,负责依据评定标准及工作方式开展对驻本区供热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初评、推荐工作。
第十条
供热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证书、牌匾由市供热行业协会统一制作、发放。
第四章 申报、评定的组织及程序
第十一条
市供热行业协会每年组织一次供热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质量信誉等级评定的供热企业,应按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向市供热行业协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市供热行业协会组织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供热企业进行考核、评定。
第十四条
连续两年获得市供热工作先进单位称号的企业,申报质量信誉AA级企业可免于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供热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获得质量信誉等级的供热企业进行一次复核,经复核合格的企业保留原有信誉等级,经复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信誉等级。
第十六条
获得质量信誉等级的供热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生兼并、重组、分立等情况的,应重新进行申报。
第十七条
获得质量信誉等级的供热企业在有效期内,出现严重供热质量问题或重大事故的,市供热行业协会取消其信誉等级,并向社会公告,同时,该企业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信誉等级。
第六章 公告和宣传
第十八条
市供热行业协会按照评定年度统一向社会公告获得质量信誉等级的供热企业名单。
第十九条
质量信誉AAA、AA、A级企业证书在有效期内可以用于供热企业的广告宣传。
第二十条
对获得质量信誉等级的供热企业,市供热行业协会在企业发展方面给予支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供热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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