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供热锅炉未经登记、年检、或有严重缺陷的,不准私自投入使用。
二、锅炉房炉前、压力表、温度计、水泵房、风机室、操作仪表、巡回检查过道处应有足够的照明。
三、锅炉房内所有管道要保温,并按规定涂颜色标志,表示介质流动方向,各阀门要表示开闭方向。
四、锅炉房应保持锅炉及辅机设备完好无损,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齐全。
五、锅炉房应保持地面整洁、过道通畅,备品备件及煤堆堆放整齐,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品及其它杂物。炉灰应熄灭后及时运到室外安全地点。
六、锅炉房
防火设备、灭火器材等,要定期、定人检查,保证其安全可靠,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移作他用。
七、锅炉房门前应注明“锅炉房重地 闲人免进”字样。除主管部门人员和安全监察部门外,其他人员联系工作时,须经当班负责人允许方可入内。
八、外来人员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准进入锅炉房。学习参观人员须进行登记并由有关人员陪同,不准乱动阀门和运行操作装置,未经允许不得测绘、拍照、抄录等。
九、外来人员在锅炉房活动期间,遇有特殊紧急情况,要听从锅炉房值班人员的指挥。
十、锅炉供热期间,严禁在锅炉房内喝酒、打扑克、下棋、做私活和开展文体娱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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