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沈阳市供热行业协会
英文译名:Shenyang Heat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团体是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沈阳市内供热经营管理单位以及有关设计、科研院校、设备生产厂家等企事业单位,依法自愿组成,并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市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充分发挥联系政府部门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自律发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规范,推进我市供热事业持续发展。
第 四 条
(一)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党章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
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有 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单独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单独组建条件的,按照“行业相近、地域相邻”的原则,联合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的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二)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三)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可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人选的意见。
(四)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五)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班子成员和管理层人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管理层人员中的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
(六)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与管理层共同学习、定期沟通等双向互动;听取党组织在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开展涉外活动等重要工作中提出的意见。
第 五 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指导单位—沈阳市房产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沈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 六 条 本团体注册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325号甲。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 七 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以为会员服务,做好行业自律、协调工作,反映广大会员的合理要求和意愿,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做好行业建设工作;
(二)开展行业、地区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相关听证会;
(三)开展行业统计、检查、评比工作,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四)整理行业相关的文件及法律规定编辑成册;开展与本会有关的技术咨询;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组织展销会、展览会等;
(五)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市场拓展服务活动;
(六)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和行业的整体利益,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涉及违法的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七)为政府、行业、会员之间沟通信息,根据会员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组织研讨;反映会员需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八)制订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参与制定、修订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九)建立行业使用产品推荐目录,保障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强化行业标准规范体系建设,推动全市供热技术管理服务进步;
(十)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 八 条 本团体原则上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 九 条 凡从事供热经营、管理、规划、建设、科研、设计、设备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各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团体单位会员,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 十 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本团体会员需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与本行业相关的有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
一
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及办理入会相关手续等,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 二 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六)优先取得本团体的信息服务,行业内刊以及文献资料等。
第十 三 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本团体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团体的各项工作,向本团体及时反映情况和建议,提供有关资料;
(六)承担必要的行业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 四 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无正当理由连续1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社团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五 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违规,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六 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四)决定启动和终止有关方面的事宜;
(五)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 七 条 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八 条 会员大会 ( 或会员代表大会 ) 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 长不超过 1 年。
第 十 九 条 本团体设立的理事会是 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 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立秘书处为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第 二十 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调整和增补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审定本团体年度工作计划,讨论和决定协会的主要工作,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行规、行约和本团体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十)研究、决定实施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 一 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二 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三 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相关款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 四 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五 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六 条 本团体选任的理事长(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威望,有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八)热爱社会团体工作,有自愿服务会员精神;
(九)理事长(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候选人所在企业为本行业的龙头企业或骨干企业,依法经营,诚信自律,没有不良记录。
第二十 七 条 本团体理事长 (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 副理事长 (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八 条 本团体理事长 (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 副理事长 (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 年。〔理事长 (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 副理事长 (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九 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会长)因特殊情况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可在其他负责人中选举产生,但需由理事长(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再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 三十 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 三十一 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完成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理事长(会长)工作会议授权的各项工作;
(五)负责管理好本团体的资产和经费,并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六)落实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 二 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 三 条 监事在任期间原则上不得收取协会任何报酬。
第三十 四 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不得从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中产生。
第三十 五 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三十 六 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运作,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三十 七 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 八 条 监事会议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经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议。会员代表列席社会团体涉及重大事项会议的,且明显觉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符,应提议召开监事会议。
监事会议的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会员代表一票制,每一会员代表就一项表决事项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三十 九 条 监事会议结束后,须在当日形成会议决议。监事应组织全体参会会员代表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在决议形成后留存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 四十 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本团体会员所交的会费;
(二)社会、企业的捐赠或会员的赞助;
(三)政府或主管部门资助或购买服务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 四十一 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 四十二 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 四十三 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 四十四 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一职。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 四十五 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 四十六 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 四十七 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投入人对投入本团体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 四十八 条 本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 四十九 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 2/3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 五十 条 本团体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 五十一 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 五十二 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 五十三 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 五十四 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 五十五 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 五十六 条 本章程经 二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 五十七 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 五十八 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